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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调研报告
2007-11-02 18:57  文章来源:驻英国使馆经商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对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英国政府自1997年开始制订并分步实施其新的《信息自由法案》,至2005年1月该法案全面生效,英各级政府部门均按照该法案颁布实施了本部门的信息公布目录和指南。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起实施,通过研究英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监管以及编制范例情况,可为我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借鉴。
  一、立法情况
  有关立法主要有:《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数据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Act 1998”)、《公共信息法》(“Public Records Act 1958”)、《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条例》(“Re-us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Regulation 2005”)和《环境信息条例》(“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Regulations”)等。
  英国政府于1997年12月发布“公众知情权(Your Right to Know)”白皮书,向公众咨询反馈意见并为将要制订的《信息自由法案》做准备,1999年发布了法案的征询意见草案,2000年获得初步通过,2001年12月大法官宣布《信息自由法案》自2002年12月起分步实施,2005年1月全面生效。
  《信息自由法案》取代了之前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Code of Practice on Access to Government Information”),并延伸和修订了《数据保护法》(“Data Protection Act 1998”)和《公共信息法》(“Public Records Act 1958”)的有关内容。
《信息自由法案》赋予公众获取公共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家医疗体系、公立学校、警察部门等)的有关信息,其目的是增强政府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使其政策制订更加公平、民主和开放。
  英国政府还根据欧盟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指令》(Re-us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Regulation Directive 2003/98/EC)制订了英国的《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条例》,该条例自2005年7月生效。
  二、监督和管理
  信息委员(Information Commissioner)。根据《信息自由法案》,指定“信息委员”首要负责监管该法案的实施,信息委员直接向议会负责,信息委员办公室(Information Commissioner Office,详情参见其网址:www.ico.gov.uk/)为具体执行部门,主要职能包括培训和引导公众获取公共部门信息、答复公众疑问,并对公共部门违反该法案的行为有执法权。此外,该办公室还对《数据保护法》、《环境信息条例》和《个人隐私及电子通信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管。
  信息法庭(Information Tribu)。根据《信息自由法案》,由信息法庭负责处理有关《信息自由法案》的诉讼。该法庭由数据保护法庭(Data Protection Tribunal)改名而来。(其详情参见网站:www.informationtribunal.gov.uk/ )
  公共部门信息办公室(The Offic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该办公室隶属文书局(The Stationery Office),其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公共部门的信息政策及标准的制订、公共部门信息汇总和管理、政府部门信息版权管理、指导政府部门执行有关信息法案、指导公众利用公共部门的信息等。(其详情参见网站:http://www.opsi.gov.uk/)
  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其有关职能包括:负责《信息自由法案》和《数据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和政策制订、向信息委员和信息法庭提供资助、监督中央政府对法案的执行情况、为中央政府执行法案提供指南并协调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等。(其详情参见网站:http://www.opsi.gov.uk/)司法部的有关职能由宪法事务部(Department for Constitutional Affairs)转来。
  三、实施
  “信息公布方案”(Publication Schemes)。按照《信息自由法案》的要求,各政府部门必须制订和实施本部门的“信息公布方案”,根据该方案发布信息,并保持方案和信息的更新。《信息自由法案》要求各部门的“信息公布方案”必须明确3项内容:(1)明确信息的分类;(2)明确每类信息的发布方式;(3)明确每项发布信息是否收费。信息委员负责审议和通过各部门的“信息公布方案”。
  未公布信息索引(Information Asset Register)。按照《信息自由法案》的要求,各政府部门需建立本部门的未公布信息索引。该索引向公众告知有哪些未公布信息以及该信息源的联系方式。公共部门信息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的未公布信息索引,向公众提供整体索引。
指南(Guidance)。英国内政部(Home Office)编写和发布了对《信息自由法案》的解释说明文件。信息委员办公室编发了《信息自由法案》指南,包括程序指南、技术指南、特殊部门指南和例外指南等内容。(该指南原文详情参见网站链接:http://www.ico.gov.uk/what_we_cover/freedom_of_information/guidance.aspx )各部门也都发布了各自的信息公布指南(参见各部门网站)。
  目录(Categories)。各部门按照《信息自由法案》,在其“信息公布方案”项下公布了发布信息的目录。具体例子可参见英国商业部(The 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terprise & Regulatory Reform,原贸工部(DTI))在其网站公布的发布信息目录。
例如,商业部的“信息公布方案”主要包括以下5项内容:(1)如何获得信息;(2)发布信息的目录;(3)格式及语言;(4)版权;(5)反馈。其公开信息的目录按照字母顺序罗列了所有的发布信息,每项信息主要包括4项内容:(1)分类;(2)格式(如书面、网页、word格式或PDF格式等);(3)何处可获得该信息;(4)是否收费。

  (驻英国使馆经商处 曾晨 200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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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cherish 于 2008-05-20 23:34:18 发表评论
中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比较,及有何借鉴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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